四川轻化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871 发布日期:2020/4/16 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四川轻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行政办公室、科技处、四川理工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挂靠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科技处负责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相关支持;资产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国实处负责对成果转化的启动实施进行审批和资产备案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到校经费管理;审计处、行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规程办理:

1.提出申请

由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提交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审核后,交由国实处进行启动实施审批。

2.成果定价

(1)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的,由成果完成人与受让人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并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授权资产公司或四川川理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2)采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的,可直接确定成交价格。

(3)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利益关联或其它必要情形的,交易价格应当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为参考价格、或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确定。利益关联是指成果需求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3.项目审批

涉及转让、许可的,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指导成果完成人填写合同,并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涉及作价投资的,由资产公司或者科技园公司拟定相关合同,并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合同,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进行签批。

4.合同签订

涉及转让、许可的,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代表学校办理正式合同。

涉及作价投资的,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代表学校与资产公司或者科技园公司办理转让合同,由资产公司或者科技园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5.成果转化资料的备案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向国实处提交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示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提出,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异议内容组织完成人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会同科技处编制。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

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许可或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8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10%归学校。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其科技成果作价所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按如下比例分配:

1.学校奖励成果完成人持有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80%,其产生的收益由受让公司直接分配给成果完成人。

2.学校授权资产公司或科技园公司代表学校持有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20%,其产生的收益由资产公司或科技园公司将其中的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

(三)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转化,所取得的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8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10%归学校。

(四)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第一成果完成人负责,会同其他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

(五)学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方式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净收益,可在3年内领取。

第十四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六章 政策与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一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产研型序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到校经费视同1.5倍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一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产研型序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由资产公司或科技园公司代表学校获得该成果转化作价投资收益的到账经费视同1.5倍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学校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部门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学校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经学校同意,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可通过无偿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校内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