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大学科技园 浏览次数:726 发布日期:2022/10/10 15: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四川轻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等。

第四条 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五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工作,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行政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计财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实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挂靠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科技处负责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相关支持;学校授权的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国实处负责对成果转化的启动实施进行审批和资产备案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到校经费管理;行政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发展规划与综合改革处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创新改革提供全面协调及综合保障;审计处、行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到科技型公司“现金入股” 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科技型公司“技术入股”);

(七)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规程办理:

(一)申请及启动

由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提交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国实处,经分管校领导签批进行启动实施。如涉及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还应由领导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方可启动。

(二)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价

1.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的,由成果完成人与受让人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并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其中,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授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价格评估,作为协议定价的参考。

2.采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的,可直接确定成交价格。

3.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利益关联或其它必要情形的,交易价格应当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为参考价格、或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确定。利益关联是指成果需求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签订及责任履行

学校对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按本办法第十条完成审批程序后,按以下方式签署合同:

1.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由成果权属所有方(如成果权属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有的,包括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相关合同。其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原则上由校长或授权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2.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学校持有该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部分,可以是学校授权的公司代表学校办理合同,并由学校授权的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的学校权属部分作价投资;也可以由拟投资企业、第一成果完成人或者拟投资企业其他股东通过现金收购学校持有的该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部分,由收购人自行办理该部分权属的作价入股投资事宜。

3.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现金入股部分,学校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定向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以该定向奖励经费作为拟创办或拟入股公司对应股权的实缴经费实现现金入股。学校授权计财处和成果完成人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资金奖励发放等相关事宜。对技术入股部分,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执行。

4.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责任履行和具体实施由第一成果完成人负责。

(四)成果转化资料的备案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向国实处提交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示异议处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提出,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异议内容组织完成人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会同科技处编制。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许可或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净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用于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5%归学校。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对拟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

1.职务科技成果用于作价入股创办或投资注册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学校将该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成果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和学校以95%:5%比例进行权属分割,学校将该职务科技成果95%的权益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

2.职务科技成果用于作价入股创办或投资注册的企业,不属于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的,学校将该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成果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和学校以90%:10%比例进行权属分割,学校将该职务科技成果90%的权益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主要完成人)。

3.学校持有职务科技成果对应比例的权益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现金收益形式实现。采取现金收益方式时,由拟投资企业、第一成果完成人或者拟投资企业其他股东通过现金收购学校对应比例部分权益;采取作价入股方式时,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国实处会同学校授权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在学校授权的公司非学校股东现金出资收购其对应股权部分的权益后,由学校授权的公司代表学校持股。学校授权的公司代表学校持股份额所产生的收益由学校授权的公司将其中的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用于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现金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产生的收益由受让公司直接分配给成果完成人。

(四)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转化,所取得的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具体比例报学校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第一成果完成人负责,会同其他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

(六)学校可以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以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净收益,可在3年内领取。

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六章 政策与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一成果完成人在申报教学科研型教师和非教师系列、科研型教师系列、产研型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到校经费视同1.5倍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一成果完成人在申报教学科研型教师和非教师系列、科研型教师系列、产研型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由学校授权的公司代表学校获得该成果转化作价投资收益的到账经费视同1.5倍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部门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学校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经学校同意,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定职称时,依本办法在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的第一成果完成人,按在企业挂职不超过2年认定其实践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并入驻到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企业,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

第二十二条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可通过无偿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校内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轻化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川轻化〔202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20225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