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大学科技园 浏览次数:798 发布日期:2022/10/10 14:5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四川轻化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和《四川轻化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川轻化〔20224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是指对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入股创办或投资注册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成果转化及应用,学校以专项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以支持成果转化获得顺利实施。

第三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的申报管理、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项目活动的运行与组织;审计处负责专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专项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和材料的管理;档案馆负责专项项目相关材料的存档。

各学院负责本部门所承担的专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专项项目申请与实施的责任人,对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和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应按照学校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学院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预算会同计财处审核同意后确定。专项项目需经过初审、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后,按要求推荐上报立项。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须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负责人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技术路径、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等,并拟定项目计划任务书,报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第六条 项目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到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第七条 专项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学院和科研平台须加强专项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专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专项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后,任务目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和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解除的专项项目,要履行相关手续,按照学校批复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按照学校要求按期结题。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1.验收内容

项目总体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书目标完成情况;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到位与现金入股情况;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材料与技术入股情况;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公司运营情况等。

2.验收方式

采取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

第十五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文件精神,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报奖等全过程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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